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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民族预科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17-10-31点击量:

民族预科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为两个层次: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

(一) 一般困难: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贫困生认定的参考条件:

1.城镇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6.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核查认可的;

(二)特殊困难:完全无力支付本人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困生的认定条件:

1.家庭被确立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孤儿、烈士子女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3.父母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完成学业有困难,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家庭因灾害导致“三无”(无父母、无房屋、无收入)的;

5.单亲或父母离异,且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本人突发严重疾病、意外事故需长期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