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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宁夏大学民族预科教育学院2017年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27点击量:

根据宁夏大学关于评选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的工作要求,参照《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现将我院2017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资助标准

一档4000元,二档25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一档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5.刻苦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6.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二档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刻苦学习,积极上进;

6.能够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评审程序

1、 各书院根据学院下发的指标数在书院内部按班级学生数公平合理地分配名额。

2、 各书院辅导员老师负责将评定助学金的文件精神以班会形式告知所有学生并组织学生提交个人助学金申请表。

3、 各书院辅导员根据附件1在各班级内进行摸底评选,评选的结果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由书院院务主任签字确认后交给吴楠老师,由吴楠老师汇总后报学院审批。

4、 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对各班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档次。

五、评审组织

1、 学院成立民族预科教育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负责制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郅秀丽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如有问题可向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51-5063021,5036765)。

七、评选时间

评选日期2017年9月25日至9月30日。各书院请于9月27日17:00前将助学金相关材料交至吴楠老师处。

附件:1.民族预科教育学院助学金评定办法

2.民族预科教育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名单

宁夏大学民族预科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宁夏大学民族预科教育学院2017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切实做好宁夏大学民族预科教育学院2017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学院资助资源,保证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民族预科教育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金的评定对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在宁夏大学民族预科教育学院就读的全体学生。

二、助学金的评定原则

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辅导员评审、学院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应严格坚持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评定助学金的工作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三、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勤奋学习、积极向上。主动参加学校、学院及班级各项活动。

4、在校期间未受学校或学院处分。

四、助学金的评定标准

民族预科教育学院助学金标准分为分一档(特殊困难)、二档(一般困难)两个层次。

(一) 一般困难: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贫困生认定的参考条件:

1.城镇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6.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核查认可的;

(二)特殊困难:完全无力支付本人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困生的认定条件:

1.家庭被确立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孤儿、烈士子女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3.父母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完成学业有困难,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家庭因灾害导致“三无”(无父母、无房屋、无收入)的;

5.单亲或父母离异,且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本人突发严重疾病、意外事故需长期治疗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评助学金,已认定者,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政治立场不坚定,破坏民族团结。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屡教不改或受过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3、有聚众打架、隐瞒不报、包庇等行为者;

4、日常行为表现差,不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者;

5、学习态度不端正,有迟到、早退、旷课情况且屡教不改者;

6、本人提供的家庭经济材料不实或者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的;

7、抽烟、酗酒、赌博,有不良嗜好,生活铺张浪费,缺失诚信,造成不良影响者;

8、 有在网上或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负责任散播、粘贴有害信息,诋毁学校、学院形象,对师生人身攻击等行为者;

9、每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两周(特殊情况除外,如住院治疗等)。

宁夏大学民族预科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2

民族预科教育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

组长:戴兴安 马亦兵

副组长:牛宁一 郅秀丽 阿利木江 马海龙

成员:常 江、吴 楠、谢静雯、马 强、董有恒、许 蕾、张绪应、谢 婧、刘东平、魏 曌、杨 捷、梁 艳、焦智刚、沈秀英、王 潇、徐 蕾、苏甜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电话:

郅秀丽 0951-5063021

阿利木江 0951-5063765